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4,保險,12,201705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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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保險字第12號
原 告 林阿莓
陳雅鶯
陳英鎮
陳雅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佳勳律師
複代理人 陳國偉律師
温沛紜
被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鎮球
訴訟代理人 鄭如妙
蔡佩蓉
被 告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翔玠
訴訟代理人 陳佳慧
張秋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5月22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30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國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張良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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