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4,再,10,2015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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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再字第10號
再審原告 閻心誠
訴訟代理人 鍾錫資律師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高儀平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782,02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59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志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亦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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