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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7966號
債 權 人 張妙妃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張會明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定有明文。
又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對債務人祭祀公業張會明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24日通知命債權人應於通知送達後7日內補正債務人之相關登記資料,及債務人確實之法定代理人之資料,以供本院審核。
而該補正通知已於104年7月3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然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參。
則依首開法條規定,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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