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8313號
債 權 人 張律雄
債 務 人 余順權
債 務 人 余楊宝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叁佰壹拾柒萬陸仟柒佰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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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 104年度司促字第831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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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發 票 日 │ 金 額 │ 利 息 起 算 日 │
│ 號 │ │ ( 新 臺 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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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04年1月15日 │190,000元 │104年4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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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104年1月18日 │300,000元 │104年4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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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104年1月19日 │400,000元 │104年4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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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104年1月19日 │400,000元 │104年4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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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104年1月20日 │376,700元 │104年4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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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 │104年2月10日 │360,000元 │104年5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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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7 │104年2月11日 │400,000元 │104年5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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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8 │104年2月12日 │350,000元 │104年5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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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9 │104年2月15日 │400,000元 │104年5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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