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4,司促,8364,201508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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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8364號
債 權 人 黃田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公業胡文振發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定有明文。

又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對債務人祭祀公業胡文振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5日通知命債權人應於通知送達後7日內補正債務人之相關登記資料,及債務人確實之法定代理人之資料,以供本院審核。

而該補正通知已於104年8月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然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參。

則依首開法條規定,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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