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4,司促,8397,201508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8397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 理 人 陳建國
債 務 人 陳世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肆萬玖仟捌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一百零四年五月二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八八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七點八二給付遲延利息,及逾期六個月以內(含)者,另按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一八八計付違約金;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其超逾部分,另按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三七六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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