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4,司促,8406,2015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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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8406號
債 權 人 新功藥品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陳時
上列債權人新功藥品工業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吳雅雲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新功藥品工業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所載支票共10紙,聲請狀內僅附9紙,請補正支票及退票理由單。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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