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4,司促,8414,201508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8414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 理 人 吳芳岑
債 務 人 許美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陸萬壹仟捌佰陸拾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叁仟叁佰壹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暨自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伍佰元,延滯連續三個月以上(含)者,其應付之逾期手續費,以三個月為上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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