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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8486號
債 權 人 劉彥伶
上列債權人劉彥伶因與債務人祭祀公業:吳協記間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劉彥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祭祀公業:吳協記之最新登記資料及管理人之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管理人死亡者,請補正現合法管理人,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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