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4,司促,8486,201508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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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8486號
債 權 人 劉彥伶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祭祀公業吳協記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亦有明文。

又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對債務人祭祀公業吳協記發支付命令,經本院以裁定命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債務人之最新登記資料及其管理人之最新個人戶籍謄本,以供本院審核,該裁定已於民國104年8月1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依首開法條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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