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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8663號
債 權 人 陳文珍
上列債權人陳文珍因與債務人公業陳巖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
陳文珍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債務人祭祀公業陳巖之最新登記資料及其管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乙份。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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