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4,司促,8670,20150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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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8670號
債 權 人 洪勤修
上列債權人洪勤修因與債務人李賢明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洪
勤修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求金額與對話記錄不符,請提出計算之依據。

二、請提出請求利率百分之十的依據。如無,請依一般債權債務關係請求,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三、請提出債務人李賢明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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