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4,司促,8780,201508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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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8780號
債 權 人 張妙妃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張嘉良、張淋之全部繼承人發給支付命令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13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因當事人欄中有關「張嘉良」及「張淋之全部繼承人」之記載矛盾且不明確特定,請確認本件之債務人為何?若為繼承人,請債權人自行查明其繼承人姓名、住居所資料等陳報到院。

此項裁定已於104年8月18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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