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4,司促,8837,201508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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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8837號
債 權 人 陳秀惠
上列債權人陳秀惠因與債務人陳美華等二十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陳秀惠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本件債務人為楊玉環或為楊玉霞。

二、請提出債務人陳美華、邱敏福、邱敏逢、邱勝豪、邱麗愛、邱麗淑、邱水龍、陳周玉梅、陳明麗、陳志成、陳志宛、陳明惠、陳明芬、楊吳桃、楊長餘、楊玉霞、邱鴻謀、邱鴻財、邱麗華、陳秀琴、陳秀花、楊新科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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