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4,司促,8882,2015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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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8882號
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上列債權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游育禎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權讓與合法通知債務人之文件或證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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