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4,司促,9265,201508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9265號
債 權 人 蘇家豪即百豐工程行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啓盛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為限,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民事訴訟法第50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經核聲請人之請求標的如附表,亦即請求交付特定物,非屬金錢債權,依首開法條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