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4,司促,9296,201508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9296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王姿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壹仟陸佰玖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零柒佰壹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以每月新臺幣叁佰元整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仟玖佰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月加計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收取上限為新臺幣伍仟元。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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