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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9354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昇
債 務 人 徐筆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玖仟伍佰壹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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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債權本金、利息及違約金附表 104年度司促字第935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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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債權本金(新臺幣) │ 利 息 計 算 期 間 │ 利率(年息%) │ 違約金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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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9,518元 │自民國104年8月6日起至 │ 7.73% │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收新臺幣│
│ │ │清償日止 │ │壹佰元整,延滯第二個月當月│
│ │ │ │ │計收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三│
│ │ │ │ │個月當月計收新臺幣伍佰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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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期前未獲清償利息432元整,自民國104年4月7日起至104年8月5日止計算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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