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4,司促,9378,201508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9378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楊金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萬伍仟叁佰捌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肆拾玖萬玖仟壹佰叁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拾貳萬壹仟陸佰零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叁拾貳萬柒仟柒佰玖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九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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