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4,司執消債更,110,20170809,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10號
聲 請 人
即債 務 人 陳金印
代 理 人 黃勃叡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 理 人 游惠貞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兼 張壯吉
送達代收人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 理 人 王冠宇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洪仕翰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 理 人兼 黃蘭雰
送達代收人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樹旺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代 理 人兼 陳信華
送達代收人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
代 理 人 侯名行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 理 人兼 林雪娥
送達代收人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匯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法定代理人 黃三桂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15日所為之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10號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正本中,關於附表一貳、更生清償分配表之編號15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10號裁定之原、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怡君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