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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134號
聲 請 人 劉學中
相 對 人 立淞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明福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復按設定抵押權後,抵押物之移轉,不影響抵押權之實行,民法第867條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案外人劉學中於民國101年4月12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其自己及另一債務人謝秉倫對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360萬元之普通抵押權,及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約定債務不履行之賠償金為60萬元,約定債務清償日期為101年7月10日,經登記在案。
詎前揭債務業已屆期,未獲清償。
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本票二紙、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土地登記謄本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 千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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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土地) 104年度司拍字第13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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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 權 利 範 圍 │備 考│
│ 號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小 段 │ 地 號 │目│公頃│公畝│ 平方公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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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彰化縣│大村鄉 │美港 │ │774 │建│ │ │165.93 │全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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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彰化縣│大村鄉 │美港 │ │775 │建│ │ │407.57 │全部 │ │
├──┼───┼────┼────┼────┼────────┼─┼──┼──┼──────┼─────────┼──────┤
│003 │彰化縣│大村鄉 │美港 │ │777 │田│ │ │45.09 │全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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