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4,司拍,136,2015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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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136號
聲 請 人 吳素靜
上列聲請人吳素靜因與相對人陳炳耀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
吳素靜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標的即彰化縣埤頭鄉○○段000地號之第一類登記謄本(相對人陳炳耀所有權個人全部,並含他項權利簿資料,其中他項權利部之權利人及債務人等資料請勿隱匿)。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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