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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84號
聲 請 人 洪金山
相 對 人 楊含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1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正本之理由第二項中關於「…違約金按每百元日息一角計算,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之記載,應更正為「…違約金按每百元日息一角計算,延遲利息按每百元日息一角計算及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金新臺幣伍佰萬元正,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理 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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