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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771號
聲 請 人 鑫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駿
上列聲請人鑫秉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RUSJUN CHATCHAI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鑫秉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台端請求之金額與証物本票所示金額不符,請具狀釋明或更正之。
二、請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查詢相對人RUSJUN CHATCHAI (護照號碼:MM0000000號)之國內居所及入出境資料,並提交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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