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4,司票,827,20150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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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827號
聲 請 人 蔡柏森
上列聲請人蔡柏森因與相對人謝玉玲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蔡
柏森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利息起算日為何年月日(不得早於到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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