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4,司票,829,20150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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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829號
聲 請 人 黃趙惠
上列聲請人黃趙惠因與相對人豐申營造有限公司等九人間本票裁
定事件,聲請人黃趙惠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相對人豐申營造有限公司、東豐富營造有限公司、宏毅營造有限公司之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以供本院審核。

若公司法人解散,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三、請提出相對人泰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以供本院審核。

若公司法人解散,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322條第一項規定,以董事為清算人)。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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