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4,司票,841,2015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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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841號
聲 請 人 王晉隆
上列聲請人王晉隆因與相對人許鎮顯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王
晉隆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附表編號2-8號本票票號與原本票號不符,具補正敍明。

二、系爭本票是否經提示(即現實向發票人提出本票原本請求付款之意)?請補正提示日,提示日應以特定之年、月、日表示,並不得以存證信函為提示。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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