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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873號
聲 請 人 曾信宇
上列聲請人曾信宇因與相對人簡薛秀鳳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
曾信宇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本票之性質為提示證券,持票人於向發票人為付款之提示而不獲清償時,始得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本件聲請狀中並未敘明何時提示本票,請具狀釋明提示日為何年何月何日,以利本院作業。
二、請提出債務人簡薛秀鳳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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