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874號
聲 請 人 李俊雄
上列聲請人李俊雄因與相對人藍茂洲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李
俊雄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本票之性質為提示證券,持票人於向發票人為付款之提示而不獲清償時,始得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本件聲請狀中並未敘明何時提示本票,請具狀釋明提示日為何年何月何日,以利本院作業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