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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國字第3號
原 告 江建毅
法定代理人 江明化
康秋蓮
被 告 社頭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劉錦昌
訴訟代理人 陳銘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訂於104年9月14日上午9點5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續行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沙小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佳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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