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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婚字第18號
原 告 許淵麒
訴訟代理人 王素珍律師
被 告 詹安芝
訴訟代理人 陳舜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10月6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家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廖國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潘佳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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