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4,家訴,9,2015082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訴字第9號
原 告 蔣挺芳
被 告 蔡瓊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應繼分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同項但書亦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返還應繼分等事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700元,因原告均未繳納,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4 年4 月14日裁定限期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依法補正,此裁定已於104 年6 月25日合法送達原告,有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書函、本院送達證書及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送達回證等在卷可稽,然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查詢表附卷可參,雖原告於104 年7 月8 日曾具狀表示請將本院103 年度家訴字第16號欲辦理退還之裁判費用13,780元轉為繳納本件之裁判費,其不足餘額部分願意從應繼分中加倍扣除等情,惟裁判費為程序事項,原告應於法院諭知期限內補繳全部裁判費用,卻未補繳,依據首揭說明,本件起訴顯不合程式,自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鮑慧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施秀青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