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4,簡上,109,2015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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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簡上字第10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謝忠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本訴部分,上訴利益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
反訴部分,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合計本、反訴部分之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6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善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游峻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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