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4,簡上,40,201508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簡上字第40號
上 訴 人 吳良回
被上訴人 彰化基督教醫療財團法人二林基督教醫院
法定代理人 詹賜貳
訴訟代理人 洪良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康弼周
法 官 沙小雯
法 官 詹秀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國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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