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4,簡上,64,201705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簡上字第64號
上 訴 人 王淑瓊
被上訴人 許林秀鑾
兼訴訟代理人 許瑞程
被上訴人 楊炳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二十五日上午九時五十五分,在本院第32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西武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