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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簡上字第64號
上 訴 人 王淑瓊
被上訴人 許林秀鑾
兼訴訟代理人 許瑞程
被上訴人 楊炳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二十五日上午九時五十五分,在本院第32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西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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