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4,補,460,2015081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460號
原 告 鄭陸清
以上原告與被告鄭偉志等二人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彰化縣溪洲鄉○○段000地號、彰化縣彰化市○○段000000○000000地號等3筆土地最新土地謄本全部。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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