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4,補,461,2015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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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461號
原 告 陳志文
原 告 楊長庚
原告等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60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6,500元,扣除作為訴訟費用一部之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尚應補繳6,00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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