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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477號
聲 請 人 李孟學
上列聲請人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據以計算裁判費用。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彰化縣北斗鎮○○路000巷0號房屋之最近稅籍資料。
二、依法繳足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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