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479號
原 告 億豐綜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粘耿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892,98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7,12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