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4,補,486,2015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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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486號
原 告 金豐機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美華
訴訟代理人 葉銘功律師
訴訟代理人 孫千蕙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君慧律師
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陸泰陽、楊淑婷、程慧敏、陳俊彬、黃漢斌、王蕙瑄、林孟怡、李淑茹、王雅真、吳淑芬、徐孟義、張彥暉、張書源、楊宗偉、林英宗、林華禮、雷朝明、林金燕、林瑞益、王妤心即王文君等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64,319,137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578,016元,扣除作為訴訟費用一部之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尚應補繳577,516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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