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4,訴,1,201508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號
原 告 楊火明
訴訟代理人 李淵源律師
複代理人 陳淑敏
被 告 楊邱凉
被 告 楊陳玉女
共同訴訟代理人 蕭博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二十二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鏽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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