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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37號
上 訴 人 蕭喻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宜洲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04年7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5,000,000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75,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施錫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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