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4,訴,191,2015081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91號
原 告 石豊田
訴訟代理人 涂朝興律師
被 告 中華民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吳文貴
訴訟代理人 林琦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二十一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于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曉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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