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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29號
原 告 李政誌
訴訟代理人 施廷勳律師
複代理人 詹皓傑律師
被 告 林森山
被 告 林進中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昭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十五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鏽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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