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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02號
上 訴 人 陳耀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福懋油脂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7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291,54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0,8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良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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