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4,訴,409,201508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09號
原 告 劉淑玲
訴訟代理人 林伸全律師
被 告 王介男
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律師
複代理人 楊小慧
被 告 王榮彬
王湘淳
蔡宿娟
謝秀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度重上字第61號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等事件之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度重上字第61號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等事件民事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文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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