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4,訴,421,202005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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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21號
原 告 詹勝勳


訴訟代理人 張貴閔律師
被 告 詹啟波

王來有

鄭儷君

鄭綉文

鄭霞
鄭永國

鄭永權

鄭美侖

鄭麗速

葉晉銘



葉佳怡



葉家誠



葉允傑



鄭雅方

江旻燃


江宛蓉

江聖憲

江聖德

張林阿對

李鳳嬌

林武雄

吳林續

吳正隆

吳國賓

吳武錕

吳麗娜

鄭邱月娥

鄭宇翔

鄭燕清


鄭燕玲
鄭淑惠

鄭勝庭

鄭勝益

鄭素蘭

鄭素雲

陳蔡碧珠
陳維禎



陳維潦

陳維澤

陳勵欽

陳麗絲

陳弘熙

陳淑芬

陳淑芳

陳蔡美蘭

陳炳仲

陳毅鴻

陳麗雅

陳麗清


陳香君

劉陳碧連
訴訟代理人 劉政權
被 告 楊陳碧玉

黃天舜

黃劉秀月

黃家昌



黃家祥



黃劉翠香

黃健銘

黃佳玲

黃慶隆



余永珍

余永春

胡央聯

胡聰榮

胡麗琴


胡麗美
兼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胡央志

被 告 林黃數禎

蘇雪鳳

洪秋雄

洪玉山



洪文平

洪麗美

洪麗姿

胡瀛溶

胡金塔

胡國樺

胡秀美
胡韶文

胡秀珍

洪謝宰

蔡村田

蔡秋科

蔡秋政

蔡淑芬

蔡曹明玉

蔡惠亘

蔡建昕

蔡瑞裕

蔡勝霖

蔡簦鍵



蔡阿日

蔡葡萄

蔡莊于

蔡志旺

蔡志村

蔡孟妤

蔡美燕

蔡三勇



訴訟代理人 蔡紳濬
被 告 蔡愛

朱寶玉

蔡坤霖

蔡佩芩

蔡進利



蔡鴛鴦

劉採雲
劉有利


劉倉郕

劉水鳳
汪春木

汪廷璋


汪正雄

繆汪金英

汪美惠

黃水桞

張黃綴
楊黃淑貞

訴訟代理人 楊書育
被 告 葉宜臻

黃裕文

黃琬棋

蔡春豊

兼監護人 蔡春德

被 告 江蔡涼

監 護 人 江志昌

被 告 林蔡芙蓉

蔡秀春

蔡秀蘭
顏國壽

顏國盛

顏國忠

顏滿

黃玉郎即黃錫煌之遺產管理人

林蘇阿免

許陳專

許木瓜
許錦桐

許睿村

許峻崑

許文忠

許志堅

許墩

許錦永

許永深

許呂伸

許榮茂

許木生

許木勳

許木碧

許碧霞

許碧純


許世榮

許招美



陳許秀錦
許鳳嬌

李許扁

許麵

張瑞銘

宇張寶琴
張寳卿



張素杏

張素香

張素蓮

張淑女

張民雄

陳張秀蘭

李陳却

陳蘇寶色

陳明男

陳玉芬

陳玉娟

陳玉苹

陳界源


陳界三

陳和金

陳鴻模

陳有昇

陳彩雲


林陳莉莉

兼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吳百代

被 告 謝素爵

陳榮隆

陳鍛和

謝陳月花

謝陳氷

陳秀緞

詹金象

詹金池

詹昆衛

詹佳諭

詹雅如

詹鎮瑋


詹雅婷

詹昆翰

董秀玫

黃勝郎

黃勝雄

黃勝德

詹敦凱

詹志彬

陳惠娟

陳仙合

謝永基

謝永山
謝火城
謝家鈞

謝冠瑜

謝寶釧
張陳玉秀

張春益

張瑞安

吳張素慎

陳慶文

陳慶倫

陳佩蘭

陳惠蘭

吳瑋洲

吳奇頴

兼監護人 周輝珠

被 告 周輝珠

吳弘郎
吳東諺

吳姍樺

吳楚揚

曹鈞智

曹登皓



曹淑芬
吳麗純

吳麗俐 (國外公示)


黃萬國

黃陳春花

黃仁居

黃仁義

黃仁政

蔡楊芙蓉

蔡志強

陳暘
陳美智

江建華

江懿麗

楊基聰

蔡佳真

吳陳碧雲

周聰一

柯周釵

陳文龍

陳柏宇

陳柏翰

陳佩婷

陳姵蓉

周雯藝

周翠英

莊坤祐

莊易容

莊阿秀

莊秀鳳
莊秀玉

莊阿勉

莊阿有
陳文正

陳瑞昌

陳瑞瑛

吳民地

江吳秀枝

吳銘珠

吳秀春
吳秀華
蔡許川媚

蔡耀德(電聯拋棄繼承)


蔡政聰(電聯拋棄繼承)


李柏霆

張李梅月

黃李秀琴

李秀枝

李素美

王妙姍

黃羽萱

黃俊浩

陳振昌(國外公示)
鄭家雄(國內公示)


楊麒宸(國內公示)


洪詹職

蘇献堂

洪献章

洪献郎

洪献立

洪献州

洪秀月

黃鸛丞

黃志賢

黃順安

黃白蘭
李玉女

陳怡潔

陳冠學

吳正祺

吳昀蓁

廖美卿
廖美華

廖美芳

廖瑞準

廖婉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九年七月二十八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十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09年4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尚待釐清,因認本件應再開辯論。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于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魏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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