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4,訴,441,201508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41號
原 告 黃秀宏
訴訟代理人 陳瑾瑜律師
被 告 黃美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事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沙小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佳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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