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4,訴,560,201508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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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560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原益
訴訟代理人 賴天偉
上列原告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0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之真正姓名及住所或居所,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起訴狀記載被告為「林光呈之法定繼承人」,未載明被告之真正姓名及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施錫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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