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04,訴,693,201708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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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693號
原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訴訟代理人 蔡其龍律師
卓敏隆
被 告 吳林仁和
顧吳秀春
吳奇霖
吳春福(即吳張月昭之繼承人)
吳秀碧(即吳張月昭之繼承人)
吳嘉倫即吳淇正(即吳張月昭之繼承人)
吳青樺(即吳張月昭之繼承人)
吳秀姿(即吳張月昭之繼承人)
吳麗卿
吳應時
林智超
吳崇賢
吳水雲
周琪
周慶敏
吳明吉
吳金銅
吳阿春
葉俊廷
莊彩霞
林雅惠
陳吳素美
周慶倫
周慶松
梁明忠
梁淑貞
梁淑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11月1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第三頁第3.點關於被告「吳家倫」之記載,應更正為「吳嘉倫」。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姚銘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品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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